三峰环境: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4 1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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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披事务管理制度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
强信息披露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
与及时性,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战略
规划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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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
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
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
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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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
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
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
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
事件发生时,应按照本制度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
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按本
制度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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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
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授权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战略规划部)作为负责公司信息
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日常管理部门。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
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
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
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
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
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执
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
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
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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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相关培训。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
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
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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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
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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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
预先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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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
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
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
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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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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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
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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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
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
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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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
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进行审核,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由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
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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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
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
告;
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
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
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程序:
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战略
规划部)提交相关文件;
时报告总经理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
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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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部)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董事会公章;
公告。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应在会议召开
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投资部;
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
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第
(二)款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
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编
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
董事会公章;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
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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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
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
   (三)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组
织和管理相关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战略规划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
的信息;
   (六)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
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
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证券部、战略规划部)或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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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
息。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
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
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
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
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
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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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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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
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
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
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
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相关
职责:
   (一)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重点关
注会计政策合理性、重大判断与估计、关联交易公允性等,
由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
   (三)监督公司财务报告流程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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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就聘任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建议,并监督其
独立性与执业质量;
   (五)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监督情况。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
健全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
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防范财务舞弊和重大错报风险。
  第五十条 内部控制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一)岗位分离与授权审批制度;
   (二)会计政策与估计的制定与变更程序;
   (三)资金收付、资产处置、成本费用报销等关键业务
流程控制;
   (四)财务信息系统安全与数据完整性保障措施;
   (五)定期开展内部审计与自我评估。
   第五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组织建立并持续优化
会计核算流程,确保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
要求。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须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
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在年度审计过程中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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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并在年度审计报告中披露相关结论。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档案管理制度,由董事
会办公室(证券部、战略规划部)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
配合。
  第五十四条      归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全文、临时公告文稿及相关编制底档;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业绩说明会、路演、调研
纪要等);
   (四)监管部门问询函件及回复材料;
   (五)其他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原始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五十五条      所有档案应采取纸质或电子格式保存,电
子档案应设置访问权限与操作日志。
   第五十六条 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自信息披露之
日起计算。
  第五十七条      档案查阅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外部监管
机构依法调阅除外。
第七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全过程记录机制,确保履职行为可追溯、可验证。
  第五十九条      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出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他相关会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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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审阅意见及签署记录;
  (三)在会议中提出的质询、反对或保留意见;
  (四)向董事会秘书或管理层报告重大信息的书面记录;
  (五)对外信息发布授权文件;
  (六)接受监管部门问询的答复记录。
   第六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战略规划部)负责收
集、整理并归档上述记录。上述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作为董事、高管勤勉尽责的重要证据,在发生信息披露纠纷
或监管调查时提供支持。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一条 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
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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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
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三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
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
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
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
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
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
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
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工作会议中涉及的本制度
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
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
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
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
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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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
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
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
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
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
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
交易日内。
   (四)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五)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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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及其一致行动人;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员;
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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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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