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研铂业: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担保进展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4 1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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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贵研铂业          证券代码:600459      公告编号:临 2026-043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公司名称:贵研黄金(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研黄金”)、贵研资源
(易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研资源”)、贵研金属(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
研金属”)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贵研黄金提供最高不超过 500.00 万美
元银行授信额度担保,为全资子公司贵研资源提供最高不超过 2,300.00 万美元银行授信
额度担保,为全资子公司贵研金属提供最高不超过 600.00 万美元银行授信额度担保。截至
目前,累计为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4,383.12 万元(含本次实际担保额)。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贵研黄金、贵研资源、贵研金属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
无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
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贵研黄金提供最高不超过 70,000
万人民币及最高不超过 3,000.00 万美元的授信担保,同意公司为贵研资源提供最高不超
过 10,000.00 万美元的授 信担保, 同意公司为 贵研金 属及 贵研 实业提供合计 不超 过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公告。
  一、本次担保进展情况
  (一)本次为贵研黄金的担保进展
期保值业务提供担保,向渣打银行出具保证函:
  公司名称:贵研黄金(云南)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云南省滇中新区滇兴街 1 号滇中商务广场 1 号楼 1107-1 号
  法定代表人:赵通明
  注册资本:20,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3 年 3 月 22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贵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
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
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截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该 公 司 的 总 资 产 为 2,748,138,410.65 元 , 净 资 产 为
  签署日:2026 年 06 月 23 日
  被担保人(对手方):贵研黄金(云南)有限公司
  担保最高金额:美元伍佰万元整
  被保证债务:是指对手方就其与银行根据 ISDA 主协议、NAFMII 主协议,和/或外汇交
易条款和条件(分别或合称为“衍生交易合同”)在本保证函约定的发生期间之内所达成
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缔结新的交易、对已有交易进行调整、替换、重新建立(“发生”)),
而应向银行承担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手方应当支付的任何结算金额、交付金额、
应付金额、提前终止应付款额,无论如何表述或者定义,统称为“主债权”及其利息、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银行针对对手方行使其在衍生交易合同项下的权利以及针对保
证人行使本保证函项下的权利所需的佣金、费用、成本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产生的
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
告费、律师费等(“行权费用”)(无论是当前或未来义务,还是实际或或有的义务)。
银行可以随时要求确定被保证债务,无论本保证函设立是否满两年。被保证债务的金额由
银行根据衍生交易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起算日期及数额。银行支付的行权费用按照银行
的实际支出计算。
   保证期间:自保证函日期开始(包括该日)至(并包括)下列各日期中最迟的一个日
期起算三年为止的期间:(a)被保证债务产生的最后一个结算日或支付日(或无论以其他任
何条款描述的类似术语);或(b)NAFMII 主协议规定的提前终止应付额到期与应付的日期,
或(c)就 ISDA 主协议而言,提前终止金额(于 2002 年 ISDA 主协议中定义)到期与应付的
日期或 1992 年 ISDA 主协议第 6(e)款规定的金额到期与应付的日期;或(d)就外汇交易条
款和条件而言,其“终止外汇交易”条款或同等、类似条款所规定的提前终止应付额或“盈
亏净额”到期与应付的日期。
   (二)本次为贵研资源的担保进展
期保值业务提供担保,向渣打银行出具保证函:
   公司名称:贵研资源(易门)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大椿树工业聚集区内
   法定代表人:杨泉
   注册资本:32,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0 年 4 月 1 日
   经营范围:贵金属资源冶炼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贵金属二次资源(废料)的收购和来
料加工;贵金属基础化合物加工制造;贵金属仓储及租赁服务;特种粉体材料的制备;催
化剂及其中间产品销售;经营本单位研制开发的技术和产品;对外贸易经营(货物进出口
或技术进出口);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截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该 公 司 的 总 资 产 为 4,970,856,781.18 元 , 净 资 产 为
  签署日:2026 年 06 月 23 日
  被担保人(对手方):贵研资源(易门)有限公司
  担保最高金额:美元贰仟叁佰万元整
  被保证债务:是指对手方就其与银行根据 ISDA 主协议、NAFMII 主协议,和/或外汇交
易条款和条件(分别或合称为“衍生交易合同”)在本保证函约定的发生期间之内所达成
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缔结新的交易、对已有交易进行调整、替换、重新建立(“发生”)),
而应向银行承担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手方应当支付的任何结算金额、交付金额、
应付金额、提前终止应付款额,无论如何表述或者定义,统称为“主债权”及其利息、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银行针对对手方行使其在衍生交易合同项下的权利以及针对保
证人行使本保证函项下的权利所需的佣金、费用、成本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产生的
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
告费、律师费等(“行权费用”)(无论是当前或未来义务,还是实际或或有的义务)。
银行可以随时要求确定被保证债务,无论本保证函设立是否满两年。被保证债务的金额由
银行根据衍生交易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起算日期及数额。银行支付的行权费用按照银行
的实际支出计算。
  保证期间:自保证函日期开始(包括该日)至(并包括)下列各日期中最迟的一个日
期起算三年为止的期间:(a)被保证债务产生的最后一个结算日或支付日(或无论以其他任
何条款描述的类似术语);或(b)NAFMII 主协议规定的提前终止应付额到期与应付的日期,
或(c)就 ISDA 主协议而言,提前终止金额(于 2002 年 ISDA 主协议中定义)到期与应付的
日期或 1992 年 ISDA 主协议第 6(e)款规定的金额到期与应付的日期;或(d)就外汇交易条
款和条件而言,其“终止外汇交易”条款或同等、类似条款所规定的提前终止应付额或“盈
亏净额”到期与应付的日期。
  (三)本次为贵研金属的担保进展
期保值业务提供担保,向渣打银行出具保证函:
  公司名称:贵研金属(上海)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芦潮港路 1750 弄 6 号 2 幢 8308

    法定代表人:朱旭玲
    注册资本:10,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1 年 12 月 22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贵金属销售;金银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销售;
稀有金属(以上均除专项规定);化工产品及原料销售(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
花爆竹、民用爆竹物品、易制毒化学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代理
业务;从事贵金属及其相关产品的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有色金属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除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截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该 公 司 的 总 资 产 为 513,130,093.59 元 , 净 资 产 为
    签署日:2026 年 06 月 23 日
    被担保人(对手方):贵研金属(上海)有限公司
    担保最高金额:美元陆佰万元整
    被保证债务:是指对手方就其与银行根据 ISDA 主协议、NAFMII 主协议,和/或外汇交
易条款和条件(分别或合称为“衍生交易合同”)在本保证函约定的发生期间之内所达成
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缔结新的交易、对已有交易进行调整、替换、重新建立(“发生”)),
而应向银行承担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手方应当支付的任何结算金额、交付金额、
应付金额、提前终止应付款额,无论如何表述或者定义,统称为“主债权”及其利息、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银行针对对手方行使其在衍生交易合同项下的权利以及针对保
证人行使本保证函项下的权利所需的佣金、费用、成本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产生的
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
告费、律师费等(“行权费用”)(无论是当前或未来义务,还是实际或或有的义务)。
银行可以随时要求确定被保证债务,无论本保证函设立是否满两年。被保证债务的金额由
银行根据衍生交易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起算日期及数额。银行支付的行权费用按照银行
的实际支出计算。
  保证期间:自保证函日期开始(包括该日)至(并包括)下列各日期中最迟的一个日
期起算三年为止的期间:(a)被保证债务产生的最后一个结算日或支付日(或无论以其他任
何条款描述的类似术语);或(b)NAFMII 主协议规定的提前终止应付额到期与应付的日期,
或(c)就 ISDA 主协议而言,提前终止金额(于 2002 年 ISDA 主协议中定义)到期与应付的
日期或 1992 年 ISDA 主协议第 6(e)款规定的金额到期与应付的日期;或(d)就外汇交易条
款和条件而言,其“终止外汇交易”条款或同等、类似条款所规定的提前终止应付额或“盈
亏净额”到期与应付的日期。
  二、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提供担保,贵研黄金、贵研资源、贵
研金属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的风险可控。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为控
股子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系在股东会和董事会批准的额度范围
内发生。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已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4,383.12 万元,占公
司 2025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26%。上述担保全部为上市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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