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普股份: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4 17:10:0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300471    证券简称:厚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4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子公司厚普清洁能源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普工程”或“被告”)为
      本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各项损失56,702,172元以及利息(利息以56,702,172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6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算)和其他相关费用;依据本次终审裁定,公司无需承担前述任何赔付义务;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此前基于一审判决结果,已按照谨慎性原则计提对应预
      计负债。本次终审裁定驳回原告全部起诉,公司无需承担一审原告诉求的全部赔偿、利息
      及相关费用,预计将冲回已计提的预计负债和案件受理相关费用合计62,551,543.49元,将
      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积极影响。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
      准。敬请投资者理性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义”)的合同纠纷,灵石通义向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
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及《2024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5-018)。
讼进展的公告》,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4)晋0729民初950号】,
具体判决如下:(一)于2024年6月6日解除原告灵石通义与被告厚普工程签订的《灵石县通义天然
气有限责任公司液化天然气调峰储气设施勘察、设计、采购及施工总包合同书》(合同编号GC-
补充协议》(合同编号为GC-2012-008-1和GC-2012-008-2);(二)被告厚普工程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六十日内拆除案涉项目所占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如被告厚普工程
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项义务,则由其负担拆除相关费用;(三)被告厚普工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灵石通义支付各项损失56,702,172元及利息(利息以56,702,172元为基数,自2024
年6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算);(四)驳回原告灵石通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28,0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3,014元,由原告灵石通义负担202,703.2元,
由被告厚普工程负担330,310.8元。
     因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厚普工程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二审诉讼于2025年
上诉人(原审被告)厚普清洁能源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灵石县通义天然
气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上诉人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雷洁律师、山西辉云律师事务所孙劲律师
作为本案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委托上海市建纬 (太原) 律师事务所张晓玲律师、宋纪胜律师作为
本案诉讼代理人,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厚普工程上诉请求:1、撤销灵石县人
民法院(2024)晋0729民初95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灵石通义向一审法院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2、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灵石通义承担。公司已于前期披露二审立案相关进展,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二、本次诉讼终审裁定情况
     近日,厚普工程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终审《民事裁定书》,裁定核心内容如
下: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于2026年5月28日作出案号为(2025)晋07民终2421号
的终审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晋0729民初950号民事判决、驳回灵
石县通义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同时明确一审案件受理费528,014元退回灵石县通义天然气
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325,310.86元退回厚普清洁能源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该裁定为
终审裁定,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各方均未就该终审裁定提出再审申请。
     法院裁定理由:案涉项目开展、进行的必要性认定是处理本案纠纷的前提,即在被上诉人提请
相关职能部门对案涉项目实施作出整体评价和认定前,不宜开展本案审理,一审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依法予以纠正。
     本次裁定作出后,本案全部诉讼程序终结,厚普工程无需履行一审判决项下解除合同、拆除设
施、赔偿损失及利息等全部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案件源自2012年4月厚普工程与灵石通义签订的总包合同,2015年12月公司收购厚普工程。
根据《股转及增资协议》约定,厚普工程移交控制权前的项目,在移交后引发的纠纷、诉讼、索赔
产生的全部损失,均由杨毅、王俊昌、王频、沈阳远大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
次法院驳回灵石通义诉请,公司不存在赔付支出,暂无需向相关方追偿。
  公司此前基于一审判决结果,已按照谨慎性原则计提对应预计负债。本次终审裁定驳回原告全
部起诉,公司无需承担一审原告诉求的全部赔偿、利息及相关费用,预计将冲回已计提的预计负债
和案件受理相关费用合计62,551,543.49元,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积极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已审理终结,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准确影
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数据为准。
  公司将持续跟进二审诉讼费退费办理流程,后续若出现与本案相关的衍生纠纷,公司将及时采
取法律措施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投资者理性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进展及前期已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外,公
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报备文件
  涉案相关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厚普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