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内容,具体修订如下:
原条款 拟修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选举产生
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办理人员负责向公司工商登记机关
办理公司章程变更及备案等相关手续,并且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办理人员按照公
司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上述修改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国涛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