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5 证券简称:川金诺 公告编号:2026-038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金诺”)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6 年 04 月 10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的议案》,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就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为促进公
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西
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川金诺化工”)、全资子公司云南新盛海国际贸易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海”)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10,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最
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在上述授信额度下,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广西川金诺化工、
新盛海提供不超过 140,000 万元的担保(含新增担保、存量担保到期续保),担保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其余 70,000 万元为信用授信,无须提供担
保。
申请授信的有效期自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
止。授信额度、授信期限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对子公司担保
额度可在被担保公司之间按照实际情况调剂使用,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如担保方式与上述情形存在变化的,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另行审议。
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黄海先生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资金使用需求,在上
述授信、担保额度范围内,决定授信及担保的具体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行、贷款金
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授信品种、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并全权代表公司及子公司签
署上述授信及担保额度内的一切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协议、借款协议、保函、信用证、
抵押协议、质押协议、保证协议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公司及子公
司 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6-010)。
二、 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为广西川金诺化工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浦
发银行”)申请授信事宜,与浦发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公司为广西川金诺化工
提供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亿肆仟万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
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注册资 公司持
成立 法定代
名称 本(万 股比例 经营范围
日期 表人
元)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广西川 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
金诺化 2017 年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
刘甍 55,396 93.64
工有限 5月9日 许可类化工产品);化肥销售;轻质建筑材
公司 料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品);建筑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总资产 2,120,531,157.60 2,047,747,206.44
广西川金
总负债 1,046,209,832.29 990,834,055.06
诺化工有
净资产 1,074,321,325.31 1,056,913,151.38
限公司
营业收入 635,605,669.46 2,639,514,369.04
营业利润 20,922,329.92 387,472,859.53
净利润 19,266,909.33 348,324,859.76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及本合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
高余额为限。
(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
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1)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
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
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4)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
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
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
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总额(被担保的实际贷款余额)约为 77,651.16 万
元,实际发生额占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26.61%,全部为公司对并
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也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