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共赢二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共赢二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骨干,其中包括一位高级管理人员亲属,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除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不再向上述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批准的“共赢二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上述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
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
划的对象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人员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6 年 6 月 24 日为授
予 日 , 并 同 意 以 4.88 元 / 份 的 行 权价 格 向 符 合 条 件 的 496 名 激励 对 象 授 予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