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0 证券简称:爱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2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30 - 2026/7/1 2026/7/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 2025 年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
账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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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383,237,774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为 37,563,777.40 元(含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注销回购股份 7,600,000 股,目前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股份数量为 0。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差异化分红。
因此,本次利润分配以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的公司总股本375,637,7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30 - 2026/7/1 2026/7/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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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上述所得统一使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
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
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
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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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1-66523100 转证券事务部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高平路 733 号
特此公告。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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