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德鑫泰: 关于孙公司及重孙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4 1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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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81       证券简称:盛德鑫泰       公告编号:2026-043
转债代码:123270       转债简称:盛德转债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锐美汽
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锐美”)因前期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
即将到期,为满足自身经营的资金需求,拟继续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
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900 万元。孙公司广州市锐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广州锐美”)、重孙公司江苏攀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攀森”)
为其提供担保。担保期限均为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经广州锐美、江苏攀森股东会决议,同意为江苏锐美 9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制造(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橡胶制品制造;金属工
具制造;模具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家具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机
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通用零部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再制造;
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摩托车及零部件研发,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摩托车及零
配件零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轴承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
件销售;船用配套设备制造;海洋工程关键配套系统开发,海洋工程装备制造;
海洋工程装备销售;有色金属铸造;民用航空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钢
压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单位:元
  财务指标   2026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总资产             397,697,941.13          375,511,353.13
  净资产             128,596,925.51          124,697,204.83
  财务指标
  营业收入             51,896,195.49          193,312,895.35
  营业利润              4,583,368.16           8,505,663.65
  净利润               3,930,791.14           6,973,585.11
为江苏锐美的全资子公司,广州锐美持有江苏攀森 100%的股权,江苏锐美未被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1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江苏锐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保证人:广州市锐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民币。(大写)玖佰万元整。(小写)¥9000000.00。
  (2)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
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
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
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
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合同#2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江苏锐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保证人:江苏攀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民币。(大写)玖佰万元整。(小写)¥9000000.00。
  (2)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
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
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
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
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53,671.50 万元
(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1.51%。其中,公司为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单位提供担保的余额为 16,639.0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五、其他
  本次担保事项披露后,如担保事项发生变化,公司将会及时披露相应的进度
公告。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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