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尔雅: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4 00: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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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卓尔国际中心 20、21 楼
电话:(86 27 8562 0999)
电子邮箱:dewell@ dewellcn.com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致: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美尔雅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
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经核查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经查验,2026 年 6 月 2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作出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决议。
布《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
事项。本次会议通知发布日期早于本次会议召开日前二十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3 日 14 时 00 分在湖北省
黄石市下陆区桂林南路美尔雅工业园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郑继平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当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会议召开符合会议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
内容相一致,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3 人,
代表公司股份 78,098,6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69%。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
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85 人,代表公司股
份 6,554,0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
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认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查,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公司
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
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
会议的投票和计票进行了监督,网络投票结果由公司在网络投票结
束后进行统计,会议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表
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
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
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
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
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
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
票, 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
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
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
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
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
票, 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
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公司 6 名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议案获得
通过。
  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议案获得
通过。
  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议案获得
通过。
  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议案获得
通过。
  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议案获得
通过。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公司 3 名独立董事。
  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议案获得
通过。
  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议案获得
通过。
  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议案获得
通过。
  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
表决结果。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
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
律意见书》之律师签字页)
                 见证律师:林   玲        .
                      黄晶秋          .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剑       .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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