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统称“有关
法律”)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所作为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律顾
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
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
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
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
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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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在《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2026 年 5 月 28
日刊登了《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
议公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
议决议公告》以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
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
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明昌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118,140,1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4%。前述出席本次会
议现场会议的人员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6 年 6 月 1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
股票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具有符
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
权。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审议议案一致。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核查,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898,9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
同意 17,758,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7.9646%;弃权 25,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304%。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896,6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756,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931%;反对 1,543,092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58%;弃权 23,4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1%。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882,6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74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207%;反对 1,554,792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463%;弃权 25,7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0%。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861,0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9,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720,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089%;反对 1,532,292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99%;弃权 69,8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12%。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662,5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2,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522,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816%;反对 1,757,892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74%;弃权 42,7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0%。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692,2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552,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353%;反对 1,740,592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79%;弃权 30,3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8%。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822,3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4,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682,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086%;反对 1,566,392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64%;弃权 74,4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50%。
获得的同意票数 118,141,6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获得的同意票数 118,141,1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获得的同意票数 118,141,1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获得的同意票数 118,141,1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获得的同意票数 118,141,1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获得的同意票数 118,141,1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获得的同意票数 118,141,1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获得的同意票数 118,141,1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获得的同意票数 118,141,1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获得的同意票数 118,143,32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前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第 8 项、第 9 项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
前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 高 巍
张金恩 李北一
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