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59 证券简称:中集环科 公告编号:2026-023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 围为: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
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 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
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 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海关监管货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货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果为准)一般项目:工业设计服务; 特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种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 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工业设计服务; 特种设备销售;技术
推广;通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制造 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
(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金属结构制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用设备
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材料制造; 金 修理;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
属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 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
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仪器仪表销 售;金属材料制造; 金属材料销售;
售;阀门和旋塞销售;机械零件、零 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金属
部件销售;金属密封件销售;工业自 制品销售;仪器仪表销售;阀门和旋
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玻璃纤维增强 塞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
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 属密封件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
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环 置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
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 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
设备销售;钢压延加工;国内货物运 容器及材料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 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钢压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延加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
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 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对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且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五)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 (六)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担保,属于前款第(一)至第(四) 项 担保,属于前款第(一)至第(四)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二款第(五) 同意。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二款第(五)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通过。
如对外担保存在违反审批权限、审议 如对外担保存在违反审批权限、审议
程序的情形,公司将根据公司遭受的 程序的情形,公司将根据公司遭受的
经济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程度等情况, 经济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程度等情况,
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给公司 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 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偿责任。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牟取不正当利益。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公司董事根据前款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公司同类业务的,应当充分说明原
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
措施、对公司的影响等,并予以披露。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意。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况;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况;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实、准确、完整;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五)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实、准确、完整;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行使职权;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行使职权;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保存期限为 10 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为10年。
二、其他说明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上述修订及备案登记最
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
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登记、备案等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