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6-045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6 月 2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0 月 3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望都县人民法院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新安洁城乡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收到河北望都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进展详
见本公告第二项第(五)条“案件进展情况”。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姓名或名称: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延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甘伟宏、易超、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重庆津台律
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 1,简称:住建局)
负责人:熊建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姓名或名称:望都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被告 2,简称:执法局)
负责人:安伟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姓名或名称:河北新安洁城乡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河北新安洁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志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信息:第三人是新安洁全资子公司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转运市场化项目公开招标。2019 年 10 月 29 日,原告(2017 年 9 月 8 日至 2022
年 6 月 14 日期间公司名称为新安洁环境卫生股份有限公司)投标后中标,《中
标通知书》载明,服务期为 3 年,中标金额为 61,965,369 元。2019 年 11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 1 签订《望都县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市场
化项目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了服务范围及内容、工作标准及考核办法、设备配
置等,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 2019 年 12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费用及支
付方式为次季度首月 15 日前支付上季度服务费 5,163,780.75 元。2022 年 11 月
运市场化项目延期协议》,协议约定将被告 1 与原告签订的《望都县农村环境卫
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市场化项目采购合同》延期至下一轮服务企业入
驻,费用及支付方式为次月 15 日前支付上月服务费 1,721,260.25 元。
以上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望都县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
转运项目服务,直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结束。2024 年 3 月 5 日,原告与被告 2
签署《对账确认书》,确认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被告应付
原告服务费 51,637,807.50 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被告已付 12,999,918.25
元,欠付 38,637,889.25 元。2025 年 1 月 24 日,被告 2 支付了服务费 1,000,000
元,至今尚欠 37,637,889.25 元未付,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
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新安洁公司特向望都
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公司诉讼请求: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23 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0%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4,126,209.01 元;
月 24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的 150%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 2025 年 8 月 23 日为
以上 1-3 项诉讼请求金额暂计 42,747,220.55 元。
公司诉讼依据:
原告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中标获得“望都县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
圾收集转运市场化项目”,与被告 1 和被告 2 分别签署了《望都县农村环境卫生
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市场化项目采购合同》和《望都县农村环境卫生清
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市场化项目延期协议》,且按要求履行了合同,为被
告提供了项目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剩余服务费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
八十四条、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新安洁公司特向望都县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第三人河北新安洁公司申请参加诉
讼并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河北新安洁公司诉讼请求: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0%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4,126,209.01
元;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0%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 2025 年 8 月 19
日为 983,122.29 元);
第三人河北新安洁公司诉讼请求的事实与理由:
第三人是新安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之后,履
行了原告与被告住建局、被告执法局签订的合同义务,分别为被告提供了望都县
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项目服务,直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结
束,并收取了服务费。2024 年 3 月 5 日,第三人与被告执法局签署《对账确认
书》,确认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被告应付服务费 51,637,807.50
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被告已付 12,999,918.25 元,欠付 38,637,889.25
元。2025 年 1 月 24 日,被告执法局向申请人支付了服务费 1,000,000 元,至今
尚欠 37,637,889.25 元未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
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特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四)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住建局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
被告执法局辩称,对本金不认可,根据第三人提供的函应当在扣除质量扣款
金额为 737,500 元,实际本金应当是诉请本金减去扣除该质量扣款金额,对要求
的资金占用利息不认可。理由:
元,实际本金应当是诉请本金减去扣除该质量扣款金额;
字的文件;
被告执法局对第三人河北新安洁公司的独立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同对原告
新安洁公司的答辩意见。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立案后,河北望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于 2026 年 3 月 28 日作出
编号为(2025)冀 0631 民初 1726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新安洁及第三人河北新安洁公司服务费
京证券交易所(https://www.bse.cn)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 2026-008)。
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住建局、执法局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
新安洁及子公司河北新安洁公司依据上述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望都县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望都县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出具
《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依法主张
和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该案实际执行进展和结果,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望都县人民法院编号(2026)冀 0631 执 387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