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远洋: 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4 0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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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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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制定《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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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
益,确保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期间依法行使权
利,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参加会议的股东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等
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经验证合格后领取股东会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二、股东请按时进入会场,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入座。
   三、会议正式开始后,迟到股东人数及其股权额不记入表决数。特殊情
况,应经会议工作组同意并向见证律师申报同意后方可计入表决数。
   四、与会者要保持会场正常秩序,会议期间不要大声喧哗,请关闭手机或
将其调至静音状态。
   五、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
项权利,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拟在股东会上发言的股东,需在会议前
于会议工作组处领取登记表格,填写后交与会议工作组人员,并由会议主持人
指定有关人员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书面提出的问题。
   六、本次会议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现场会
议的表决采用按股权书面表决方式,请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按表决票要求填写意
见,完成后将表决票及时投入票箱或交给场内工作人员,以便及时统计表决结
果;采用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的 9:15-15:00。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
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七、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包括特别决议议案和普通决议议案,普通决议议
案须由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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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通过。特别决议议案须由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为通过。
  本次会议的特别决议议案是:议案 1。
  本次会议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是:议案 1 和议案 2。
  八、按《公司章程》规定,会议推选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对议
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九、对违反本会议须知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和会议工作人员应予及时制
止,以保证会议正常进行,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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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陈晓峰(根据实际情况可能进行调整)
  (三)会议时间:2026 年 6 月 30 日(周二)14:00
  (四)会议地点: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269 号环球航运广场 39 楼会议室
  (五)参会人员: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等。
  (六)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二、会议议程
  (一)股东/股东代理人等参会人员入场、签到
  (二)主持人介绍到会人员,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等情况,并宣布会议开始
  (三)宣布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法
  (四)推选计票监票小组成员
  (五)宣读并审议以下议案:
理制度>的议案》。
  (六)回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问
  (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议案进行书面投票表决,计票
监票小组开始计票监票工作
  (八)宣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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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律师宣读本次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十)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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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规范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资质管理,
促进规范运作,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并相应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变更经营范围情况
  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删减经营范围
中的“保险代理业务”,具体修改如下:
  变更前:许可项目:国际班轮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省际普通货船运
输、省内船舶运输;船舶拆除;船舶检验服务;技术进出口;保险代理业务;
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国内船舶管理业务;报关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国际
船舶管理业务;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船舶
租赁;船舶修理;船舶销售;无船承运业务;集装箱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许可项目:国际班轮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省际普通货船运
输、省内船舶运输;船舶拆除;船舶检验服务;技术进出口;大陆与台湾间海
上运输;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国内船舶管理业务;报关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
为准)。一般项目: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船舶租赁;船舶修
理;船舶销售;无船承运业务;集装箱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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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上述变更经
营范围事项,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许可项目:国际班轮运输;水 范围:许可项目:国际班轮运输;水
路 普 通货物运输;省际普通货 船运 路普通货物运输;省际普通货船运
输、省内船舶运输;船舶拆除;船舶 输、省内船舶运输;船舶拆除;船舶
检验服务;技术进出口;保险代理业 检验服务;技术进出口;保险代理业
务;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进出口 务;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进出口
代理;货物进出口;国内船舶管理业 代理;货物进出口;国内船舶管理业
务 ; 报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 务;报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 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果为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 ) 。一般项目:从事国际集 装箱 准)。一般项目:从事国际集装箱
船、普通货船运输;国际船舶管理业 船、普通货船运输;国际船舶管理业
务;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 务;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
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船舶租赁; 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船舶租赁;
船 舶 修理;船舶销售;无船承 运业 船舶修理;船舶销售;无船承运业
务;集装箱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务;集装箱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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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员办理上述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最终变更内容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
审议。本议案需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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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制定《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促进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治理需求和实际
情况,公司拟制定《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制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
审议。
  附件:《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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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
合理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
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包括:
  (一)公司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认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
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
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等进行综
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遵循以下
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
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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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
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
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
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
施,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及董事会办公室(证
券管理部)等相关部门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具体组织实施本制度,并完成相应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及发放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和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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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内部董事(包括公司董事长以及在公司担
任其他管理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
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
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二)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照其任职
岗位薪酬规定执行,根据任职岗位的相关考核办法进行绩
效考核。
     (三)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
董事津贴按年计算,津贴标准应当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除
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
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四)公司外部董事(非独立董事且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不
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九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依据
公司薪酬制度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中长期任期激励按照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和公司制度规定,按月度、
年度或任期绩效考核评价后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发
放。
     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其他中长
期任期激励的,则根据具体的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条 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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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
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
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
贴和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
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公司经营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
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薪酬标准,调整董事薪酬标准的,
需要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决定;调整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标准的,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后报董事会批
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主
要为:
     (一) 同行业薪资水平变化;
     (二) 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 通胀水平;
     (四) 公司经营效益及个人业绩完成情况;
     (五) 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六) 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四章   薪酬调整、止付与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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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薪酬止付与
追索扣回机制: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等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可以根据
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二)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重大违法行
为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
扣减其薪酬。
     第十六条 发生上述情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定追索扣回金额并履行董事会审议
程序后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免除薪酬追索责
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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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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