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口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入座 34-35层
电话: (0551) 62642792 传真: (0551) 62620450
E3 RIBgiR事务所
所
去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2026第02024号
致: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下称" 《证券法》 ")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 《华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下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华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军、音少杰律师出席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下称"本次股东会") , 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
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 《证券法》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及
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6 月 3 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
登了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的内
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证
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 经查验,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 年 6 月 23 日 14:30在安徽省合
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华安证券会议室召开,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章宏韬
法律意见书
先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3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法》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253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82,481,192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814%。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9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96,488,74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5.708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
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股份485,992,45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30%。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己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本人出席的
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
明。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
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
的律师。
(二)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
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l :¥=:R=.=e.Z 法律意见书
(一)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表决,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
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投票结束后公司
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与本次相关审议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
股东己回避表决,其持有股份不计人相关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
(二)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2,780,578,757股, 99.9316%;
反对 1,446,655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9% ; 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6,630,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448%; 弃权455,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58% 。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 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0,558,5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9% ;
反对 1,462,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5% ; 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3 R
法律意见书
同意996,610,111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464%; 弃权460,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62% 。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项》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8,257,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627%;
反对 21,907,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08% ; 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9,183,205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3.0793%; 弃权337,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76% 。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0,989,8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22,042,424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58% ; 弃权
x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6,115,253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2.2074%; 弃权 375,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77% 。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5,103,664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22,011,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90% ; 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029,867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3.0940% ; 弃权213,386,518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9.9942 % 。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 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8,206,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88%;
反对 22,024,594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99% ; 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x
法律意见书
同意 689,132,956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3.0958% ; 弃权270,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81 96 。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8,126,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22,028,6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03 %; 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9,052,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3.0964%; 弃权 346,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88% 。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0,043,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36% ;
反对 22,109,394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45% ; 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6,094,883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 :v=z'\ 法律意见书
数的 2.214196; 弃权328,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30% 。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0,778,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1,379,275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5% ; 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6,829,601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38196; 弃权 3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25% 。
此项议案为爿卜特别决议议案,
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8,256,557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1炻;
反对 3,852,855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4% ; 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4,308,141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3 ?s=#vn.xe.z 法律意见书
的 0.3858%; 弃权 37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73 % 。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2,780,535,577股, 99.9300%;
反对 1,498,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8% ; 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6,587,161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500% ; 弃权447,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49% 。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 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58,888,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21 96 ;
反对 22,788,454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89% ; 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4,940,52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2.2821呒;弃权 803,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 ?s=z\w='s.e 法律意见书
数的0.0806% 。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2,780,757,227股, 99.9380%;
反对 1,293,375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 ; 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6,808,811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295%; 弃权430,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32% 。
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0,417,417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8%;
反对 1,543,005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4% ; 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6,469,001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545%; 弃权 520,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XR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0.0522% 。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及薪酬管理规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8,580,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7% ;
反对 3,345,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2 % ; 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4,631,658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3350%; 弃权 555,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557% 。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 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2,778,179,744股, 99.8454%;
反对 3,810,535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9% ; 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4,231,328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3816%; 弃权490,9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扣
x
法律意见书
的0.0492% 。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8,061,6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3,919,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8% ; 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4,113,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3924%; 弃权 500,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503 % 。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 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本次股
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
合 《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 有效。
XR.5P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 为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法律azwT>@#年6 n23na合肥m署。
久
经办律师. {李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