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3 2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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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26-060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湖
北宜化”)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267 号),同意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
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330,000.00 万元,发行数量为
   (三)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26 年
则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四)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
   (五)票面利率
   第一年 0.2%、第二年 0.4%、第三年 0.6%、第四年 1.0%、第五
年 1.5%、第六年 2.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转
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
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
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
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
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
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
利息。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
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确定。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
承担。
  (5)公司将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
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6 年 7 月 2 日,
T+4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
不另计息)。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
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4.08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
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
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
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九)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
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
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
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
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
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
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
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
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
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
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
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
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
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
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
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
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为可转债的转股数量;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
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
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
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二)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按债券面值
的 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
未转股的可转债:
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
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
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三)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
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债持有人
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
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
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
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
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
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
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
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
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
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在同一计
息年度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
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构
成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前述机构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
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
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
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
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
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
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
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四)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
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宜化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
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
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
足 330,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6 月 25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
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
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2025 年修订)》
(深证上〔2025〕223 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
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十六)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宜化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6 年 6
月 25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湖北宜化”的股份数量按
每股配售 3.0342 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发行人现有 A 股股本 1,087,584,712 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可
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 A 股股本为 1,087,584,712 股,按本次发行
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
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
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
“080422”,配售简称为“宜化配债”,优先认购时间为 T 日(9:15-11:30,
必须是 1 张的整数倍。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
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 1 张的
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
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
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
记账单位 1 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
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获配宜化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
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
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十七)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申购,申购代码为
“070422”,申购简称为“宜化发债”。每个账户最小申购数量 10 张
(1,000 元),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 张的必须是 10 张的
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 1 万张(100 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
申购。
  申购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T 日),在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
常交易时间,即 9:15-11:30,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
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和持
有可转债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
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
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
购。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
资金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
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
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
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
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
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
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
账户不得参与可转债的申购。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1 日日终为准。
  (十八)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公司制定了《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明确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决议生效条件、权利与
义务,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程序等,具体内容如下:
  (1)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
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
人的其他权利。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
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
担的其他义务。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
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①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
机制等);
  ②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③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④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⑤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
项变更。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事项或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
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4)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
  (5)拟修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6)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的主要内容;
  (7)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
临严重不确定性;
     (8)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9)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
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3)债券受托管理人;
     (4)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向提
议人书面回复是否召集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召集会议的具体安排或不
召集会议的理由。
     (十九)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30,000.00 万元(含本数),扣
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合计                  360,966.35      330,000.0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如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金额,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
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
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
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
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二十)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二十一)评级事项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
用评级,并出具《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
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东方金
诚将对公司主体和本次可转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
踪评级报告。
  (二十二)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
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二十三)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公司股
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二十四)受托管理人
  任何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者其他合法方式
持有本次债券视作同意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
人,并视作同意《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十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以下事件构成公司在《受托管理协议》和本次债券项下的违约事
件:
  (1)在本期可转债到期、加速清偿或回购(如适用)时,公司
未能按时偿付到期应付本金;
  (2)在本期可转债到期、加速清偿或回购(如适用)时,公司
未能偿付本期可转债的到期利息,且该违约持续超过 30 个连续工作
日仍未得到纠正;
  (3)公司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上述违约情形
除外)且将实质影响公司对本期可转债的还本付息义务,且经乙方书
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本金总额 20%以上的
可转债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持续 30 天仍未得到纠正;
  (4)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公司发生解散、注销、吊销、停业、
清算、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5)任何适用的现行或将来的法律法规、规则、规章、判决,
或政府、监管、立法或司法机构或权力部门的指令、法令或命令,或
上述规定的解释的变更导致公司在本协议或本期可转债项下义务的
履行变得不合法;
  (6)在债券存续期间,其他对本期可转债的按期兑付产生重大
不利的情形。
  发生违约情形时,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按照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债券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和/或利
息。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债券票面利
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其他违约事项及具体法律救济方式请
参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相关约定。
  本次债券发生违约后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
解决。如果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应当提交宜昌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二十六)承销方式与承销期
  本次发行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
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
额,包销基数为 330,000.00 万元,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
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99,000.00 万元。当实际包销
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
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
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
发行措施,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
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销期为自 2026 年 6 月 24 日(T-2 日)
                                     至 2026
年 7 月 2 日(T+4 日)。
    (二十七)发行费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保荐及承销费用                                     1,618.87
律师费用                                         70.75
审计及验资费                                      108.49
资信评级费用                                       14.15
发行手续费用、信息披露及其他费用                             24.48
                  合计                        1,836.75
        注:以上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各项发行费用可能会根据本次
   发行的实际情况有所增减。
    (二十八)可转债上市的时间安排
     日期            交易日                   发行安排
                   T-2 日
     星期三                    《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等文件
                   T-1 日
     星期四                    原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
                            刊登发行提示性公告
                       T日
     星期五                    网上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确定网上中签率
                   T+1 日
     星期一                    进行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披露《中签号码公告》
                   T+2 日
     星期二                    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 T+2 日日终有足额的可转债认购资
                            金)
                   T+3 日
     星期三                    金额
                   T+4 日    披露《发行结果公告》
     星期四
    以上时间均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
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公司将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
后修改发行日程并及时公告。
    本次可转债发行承销期间公司股票正常交易,不进行停牌。
    (二十九)本次可转债的上市流通
    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流通,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 52 号
    联系人:王凤琴
    联系电话:0717-8868081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3 楼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21-54047136、021-54047376
                        发行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之盖章页)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之盖章页)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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