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6 年 6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
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专业团队;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
誉和执业质量记录;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重大行
政处罚;
(六)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规定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
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工作,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
要求。由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相关部
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提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
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
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
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
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
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
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
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
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
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审计委员会应在
审计工作完成后,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
客观的评价,并形成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
意见的,可以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决定续
聘;形成否定性意见的,不再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公司应当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未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拟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详细了解相关原因,可以约见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
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
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对选聘、评审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
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