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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议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6 月 2 日披露了《北京数字认
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号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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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四环西路 68 号左岸工社 15 层 1501 号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会议室举
行。
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3 日上午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份 139,630,5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1.7150%。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
表股份 137,769,0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1.025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4 人,代表股份 1,86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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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9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9,233,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155%;反对 354,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542%;弃权 4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3%。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54,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559%;反对 354,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837%;弃权 42,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9,199,4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913%;反对 384,2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752%;弃权 4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9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20,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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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069%;反对 384,27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602%;弃权 46,8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9,181,1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782%;反对 439,1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145%;弃权 1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02,69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992%;反对 439,17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833%;弃权 10,2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9,202,6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936%;反对 382,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738%;弃权 4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9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6%。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24,19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1006%;反对 382,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452%;弃权 45,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825,0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4.6094%;反对 392,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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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89%。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38,19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8950%;反对 392,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505%;弃权 121,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9,106,7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249%;反对 394,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824%;弃权 12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7%。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28,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958%;反对 394,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716%;弃权 129,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9,209,5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985%;反对 318,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284%;弃权 10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1%。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31,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138%;反对 318,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061%;弃权 102,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7,766,1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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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99.6629%;反对 415,2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004%;弃权 5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9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7%。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86,09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7944%;反对 415,27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367%;弃权 50,7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此外,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
全一致。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经公
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
东会审议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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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穆曼怡:
颜克兵: 刘恋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