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49 证券简称:紫光国微 公告编号:2026-051
债券代码:127038 债券简称:国微转债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7 月 9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 2026 年 7 月 2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
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之二以上通过。
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
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2)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
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
件 2)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请注明
“股东会”字样。
异地股东信函或传真以 2026 年 7 月 3 日 17 点到达公司为准,公司不接受电话登
记。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丁芝永
电话:010-56757310
传真:010-56757366
邮箱:zhengquan@gosinoic.com
出席会议的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国微投票”。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
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
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
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和 13:00—15:00。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业务股东身份认证
操作说明》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
务 密 码 ” 。 具 体 的 身 份 认 证 流 程 可 登 录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s://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https://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
附件 2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紫光国芯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9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代表本人
(或本单位)按以下方式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提案表决意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同意 反对 弃权
非累积投票提案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委托人名称(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受托人: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发日期: 委托有效期:
注:1.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应栏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