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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致: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台湾省)法律、法规、规章及贵公司现行有效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
了贵公司本次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
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6年5月29日、2026年5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重庆分所 电话: (86-23) 8860-1188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23) 8860-1199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传真: (1-737) 215-8491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及贵公司网站上刊载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就
此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通知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6年5月29日、2026年5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以及贵公司网站上刊载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日在贵公司网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度股东会会议文件》,贵公司董事会已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会议时间、地点、
方式、出席人员等事项通知了全体股东。
综上所述,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会议提前至少二十日以公告方式向全
体股东发出通知,本次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3日上午9:30如期在
重庆银行总行大楼3楼多功能会议厅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杨秀明主持。本次
会议的网络投票从2026年6月23日上午9:15开始,截止于当日下午15:00。本次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
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5名(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59,031,80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65513%。
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62名(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1,559,116,78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97618%;H股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99,915,02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2.167895%。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并告知现场参
会股东参阅贵公司关于本次会议最终表决结果的公告。该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关于《2025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202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6)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7)关于2026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报酬的议案;
(8)关于选举施晓盛先生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9)关于制定《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10)关于制定《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
案。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君含律师事务所
(此 页无正文 ,为 《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书》的签署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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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人 :华 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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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 :郭 听
执业律师 :谭 琳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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