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
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
因,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自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还应遵守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条 除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新一届董事会
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
第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当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董事会书面授权指定的移交负责人进行工作交接,并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成工作事项、财务账目等。对正在处理的
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
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
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
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
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公司股份;
(二)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
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
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应形成对该等人员的具体
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
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
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