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电: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3 19:16:1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
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交所对
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
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
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
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
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
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履行如
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
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
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法务部;
 (二)证券法务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
公司党委会研究后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在登记文件上签字确认;
 (三)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公司党委会研究通过,或未经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确认,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
露。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事项主要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
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
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湖北监
管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湖北广电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