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电: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3 19: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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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
问责力度,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北
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
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任何人
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
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下属各
子公司的负责人、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
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年报信息披露
相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度财
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等
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的相关要求等,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七)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
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
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
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
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
要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
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
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控审
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差错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
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控审计部形成的书面材料应详细说明会计差
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
情况及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处理及整改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认定为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一)对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的披
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二)符合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三)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的;
  (四)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
定标准: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
讼、仲裁;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
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四)年度报告重要的非财务信息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
重大误导;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
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六)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
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包括以下情形:业绩预告预计亏损,实际盈利;业绩预告预计扭亏为
盈,实际继续亏损;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
下降;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
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业绩预告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
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快报预计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
净资产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数据不一致;
  (二)业绩快报中预计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
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形的,应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及时发布补充或更正公
告。
  第十五条 对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存
在重大差异或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
内控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差错原因,并形成书面材
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处
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主体及追责方式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
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
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控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
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相关责任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
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
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
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年报信息披露工作存在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
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
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之中。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
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
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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