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电: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3 19: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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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进一步强化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
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
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
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
容和资料;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指使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因
职务涉及内部信息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
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
网站上正式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
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职责;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销或者宣告无效;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
二十;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第(一)至(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
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
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
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
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
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
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
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
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
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
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
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湖北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
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
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的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内幕
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
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文件、
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提示函
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
追究等事项。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
属于内幕信息。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
尚未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
  第十八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
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
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或由
于失职导致违规,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
律责任;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
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修改、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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