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申股份: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6年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3 19: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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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6 年 6 月修订)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职权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由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了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董事职
权外,还可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三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及召开
 第七条 公司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邮递
等方式发出,但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及记录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
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
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可以采取
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等合法方式。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
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充分反映与会人员
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主持人;
    (二)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三)会议审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授
权委托书、独立意见、会议决议及记录等,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
条件。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参与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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