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6 年 6 月)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及《炬申物流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
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规定
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
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当表
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
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
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
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八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
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
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
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
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
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
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
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
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职责分工与实施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财务资助实行多层审核监督的管理,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
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被财务资助对象或企业内部具体业务
部门提交的财务资助申请,以及财务资助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财务资助相关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负责审核
对外财务资助的相关合规性、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法务负责起草财务资助协议;负责处理对财务资助过程中出
现的法律纠纷(如有);如出现资助款项回款逾期或无法收回时,负责处理对被
财务资助企业的追偿等事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告应符合深交所有关公告格式内容。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
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