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02 证券简称:炬申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3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22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情况及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增加“水路普通货物
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内船舶代理、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项目。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
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 董事为 公司的法 定代 表
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董事长辞任的,视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 人的 产
生、变更依照公司董事长产生、
变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 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 为准) 。一般 项目:货物 进出
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咨询 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
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
企业管理咨询;国内货物运输代 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
理;装卸搬运;非居住房地产租 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
赁;物业管理;计算机系统服务; 询;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 运;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
维护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 理;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技术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国际船舶代理;国内船舶代理;
无船承运业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除外: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他公司合并; 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划或者股权激励;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公司收购其股份;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发行的 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 司债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券;
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转让。 1年内不得转让。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定的任 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 中竞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 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 司股
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董事会 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 。但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的时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的除外。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
担连带责任。第一款所称董事、高 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本公司股票:
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
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
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
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
入决策 程序之 日至依法披 露之
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
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全 资子公司 的董事 、监事
…… (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有前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人员有前述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损 失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有公司 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 的股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
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如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
监事会 或监事 、设审计 委员 会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
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 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赔偿责任。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
或 者 股 东 利 益 的 行 为 的 , 与 该 董 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
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
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
容。
务: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程;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式缴纳股金;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三) 除法律 法规规定的 情形
不得抽回其股本;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法承担赔偿责任。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发生当 日,向 公司作出书 面报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告,应当 维持公司生 产经营 稳
定。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益。
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
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生。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
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
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
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
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
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
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
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
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
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 程序, 防止公司控 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
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损害公 司或者 股东利益 的行 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 ……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十)审议批准第七十九条规定的 (十)审议批准第七十八条规定
交易事项; 的交易事项;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
为,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审议。应当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
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担保, 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 通过
应当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下列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通过: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资产的30%的担保; 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七)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的其他担保情形。
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董事审议同意,且关联董事须回
以上通过。 避表决。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 (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
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少2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因。 说明原因。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法人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单位印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接受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接受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 公司的分 立、分拆 、合
清算; 并、解散和清算;
…… ……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决权。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 表决权。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
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 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
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 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
形,在消除前,控股子公司持有的 除该情形,在消除前,控股子公
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前述无表 司持有 的本公 司股份没有 表决
决权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前述无表决权股份不计入出
权的股份总数。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份总数。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制。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七条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 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 实义
第九十七条 务。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内披露有关情况。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章和本 章程规 定,履行董 事职
达董事会时生效。 务。
第一百零六条
……
第一百零六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
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
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法权益;
……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
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
事宜。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
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
编制。
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
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
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
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
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
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 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 司资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本。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资本公积金。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
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
事项。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负责并报告工作。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
……
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聘期1年,可以续聘。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
产清单。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或者国家 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 定条件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 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应的担保。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 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并于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或者国
定条件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 人 应 当 自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30 日
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接到通 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45 日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过”“以外”“低于”“多于” 数;“超过” “低于”“多
不含本数。 于”不含本数。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公司章程》修订稿将于同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等相关事宜。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的核准结果为准。
二、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