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达: 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3 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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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0             证券简称:广联达              公告编号:2026-029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增加提案的情况,也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3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3 号楼广联达信息
大厦 101 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23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袁正刚先生主持。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64 人,代表股份 657,472,51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2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498,953,4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4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44 人,代表股份 158,519,0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33%。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53 人,代表股份 387,677,1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6573%。
   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40,396,42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4028% ; 反 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0,601,0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953%;反
对 16,553,2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98%;弃权 522,8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40,399,92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4033% ; 反 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0,604,5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962%;反
对 16,545,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79%;弃权 527,0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36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40,420,12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4064% ; 反 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0,624,7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14%;反
对 16,522,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19%;弃权 529,8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36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赵吉奎律师、刘佳汇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合法
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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