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油工程: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油工程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3 19:11:5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
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
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
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津港保税区海滨十五路 199 号海油工程 A 座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
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独立董事郑忠良主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名,相
                                        法律意见书
应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
资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
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次股东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
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91,295,44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289%;反对 14,638,80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0.5214%;弃权 1,391,81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97%。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95,830,72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905%;反对 11,015,73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923%;弃权 47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7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6,930,0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6.7928%;反对 11,015,7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3.0733%;弃权 47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1339%。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议案关联股东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35,949,983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3.7294%;反对 21,544,356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08%;弃权 931,012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35,949,983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7294%;反对 21,544,356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0108%;弃权 931,012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598%。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关联股东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36,035,683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3.7533%;反对 21,563,276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61%;弃权 826,392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36,035,683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7533%;反对 21,563,276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0161%;弃权 826,392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306%。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88,082,4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145%;反对 18,244,52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498%;弃权 999,09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5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39,181,7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4.6310%;反对 18,244,5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5.0901%;弃权 999,0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2789%。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70,802,82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6990%;反对 35,740,54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1.2731%;弃权 782,69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7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21,902,1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89.8100%;反对 35,740,5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15%;弃权 782,6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2185%。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89,910,94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796%;反对 16,707,11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951%;弃权 70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5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1,010,2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5.1412%;反对 16,707,1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4.6612%;弃权 70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1976%。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89,499,04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649%;反对 17,262,71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149%;弃权 56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0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0,598,3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5.0262%;反对 17,262,7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的 4.8162%;弃权 56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1576%。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贾琛
                        经办律师:
                                    刘宜矗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海油工程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