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
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决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
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
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
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
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
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度股东会的议案》,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
议审议通过《调整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相关事项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6 月 23 日召
开本次股东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
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镇长塔路 558 号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毛瑞源主持。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合
伙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自然人股东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
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5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10,685,8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约 1.5968%。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
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7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328,97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9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7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25,970,3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约 78.597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
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议案的情形。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
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股份数量 占比 股份数量 占比 股份数量 占比
(股) (%) (股) (%) (股) (%)
报告的议案 110
案的议案 044
确认 2025 年度日常关
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 525,877,
计机构的议案 744
修订《上海合晶硅材料
管理制度》的议案
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25,897,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95
方案的议案 384
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525,854,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176
案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 525,875,
及定价原则 176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股份数量 占比 股份数量 占比 股份数量 占比
(股) (%) (股) (%) (股) (%)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 525,859,
分配利润安排 176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525,853,
票决议的有效期限 676
案
分析报告的议案
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525,879,
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 675
告的议案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和采取 525,877,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376
诺的议案
未来三年(2026 年—
划的议案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25,875,
报告的议案 376
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 525,859,
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 601
的议案
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525,874,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属 876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股份数量 占比 股份数量 占比 股份数量 占比
(股) (%) (股) (%) (股) (%)
于科技创新领域说明的
议案
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 17,957,3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00
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
议案
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
本、修订《公司章程》 525,882,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110
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中,议案 2、议案 3、议案 4、议案 6、议案 7、议案 8、议案
案 18、议案 19 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股份数量 占比 股份数量 占比 股份数量 占比
(股) (%) (股) (%) (股) (%)
案的议案 61
确认 2025 年度日常关
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 17,236,3
计机构的议案 61
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17,256,2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2
方案的议案 01
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17,212,7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93
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股份数量 占比 股份数量 占比 股份数量 占比
(股) (%) (股) (%) (股) (%)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 17,233,7
及定价原则 93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 17,217,7
分配利润安排 93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17,212,2
票决议的有效期限 93
案
分析报告的议案
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17,238,2
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 92
告的议案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和采取 17,235,9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93
诺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股份数量 占比 股份数量 占比 股份数量 占比
(股) (%) (股) (%) (股) (%)
未来三年(2026 年—
划的议案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7,233,9
报告的议案 93
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 17,218,2
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 18
的议案
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属 17,233,4
于科技创新领域说明的 93
议案
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 17,223,9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67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中,议案 8、议案 9、议案 10、议案 11、议案 12、议案 13、
议案 14、议案 15、议案 16、议案 17、议案 18、议案 21 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
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会 审议议案 中 ,SILICON TECHNOLOGY INVESTMENT (CAYMAN)
CORP.作 为 关 联 股 东 对 议 案 3 进 行 了 回 避 表 决 ,SILICON TECHNOLOGY
INVESTMENT (CAYMAN) CORP.、河南京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兴港融
创创业投资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对议案 19 进行了回避表决。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及相关数据占比尾数不符系由四舍
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