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电力: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3 19: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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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460 号
致: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6 月 23 日 14:30 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 88 号 A 座 4 楼会议
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
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
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
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杭州·西安·海口·苏州·广州·合肥·昆明·南京·武汉·郑州·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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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6 月 5 日召开第五十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6 月 6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
知》,该通知文件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6 月 23 日 14:30 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 88 号 A 座 4 楼会议
室召开,会议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刘海波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
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5,037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761,790,8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及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747,048,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065%;反对13,001,7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825%;弃权1,741,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换届的议案—选举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下全部子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5,506,213,31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378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58,547,74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3.118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669,347,51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41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21,681,94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511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681,805,96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492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34,140,39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846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670,664,18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42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22,998,62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546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672,138,94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43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24,473,37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586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668,148,75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4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20,483,18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478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667,728,63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4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20,063,06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467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650,054,57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291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02,389,00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991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换届的议案—选举独立董事》
  本议案下全部子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5,278,240,58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6.93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30,575,01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6.980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700,439,25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610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52,773,68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348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699,238,06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6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51,572,49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315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700,859,92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613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53,194,35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359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668,000,09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4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20,334,52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4748%。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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