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6 年制订)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6 年制订)
(经 2026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6 年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维护
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国资监管要求相衔接,激励与约束并
重;
(二)坚持权责利相统一,薪酬水平与岗位职责、经营业绩、贡献
程度紧密挂钩;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与股
东长远利益;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透明可控,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要求。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
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
予以充分披露。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6 年制订)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考核评价体系;
制定、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考核标准及奖惩意见;组织
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及任期考核,提出薪酬兑现建议;监督薪酬
制度执行情况,对薪酬发放、递延支付、薪酬追回等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等。
第七条 公司职能部门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八条 独立董事实行年度固定津贴制,不与公司业绩挂钩。履职
相关费用按规定报销。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薪酬
(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所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
他职务的薪酬标准领取薪酬,不再领取董事薪酬;
(二)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可发放董事
薪酬。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
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由公司发放薪酬时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同时兼任两种或两种以上职
务时,薪酬收入按高档次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 当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经营业绩出现大
幅波动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明显有失公允的情况时,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相应调整。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6 年制订)
第十四条 年薪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任期激励收入构成。具体
标准、核算规则与考核挂钩,结合公司经营实际、行业水平及监管要求
确定。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
之五十。因履行职务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层级、责任大小确定,为保障性薪酬;
(二)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与资产经
营类指标、业务管理类指标以及市值管理成效指标挂钩;
(三)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经营业绩、长期发展目标、资产保值
增值等挂钩。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立以经营业绩、合规履职、
风险管控为核心的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薪酬、任期激励收入核
算与发放的依据。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
每年结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履职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
展年度综合考核,形成考核意见,履行决策程序后执行。
第十七条 任期考核
以三年为一个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结束后开展任期综合
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任期激励收入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薪酬支付、递延与追回
第十八条 基本薪酬按月预发;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年度考
核结束后结算;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审计完成后兑付。
第十九条 绩效薪酬按一定比例实行递延支付,递延期限不少于 3
年,分期兑付,强化长期约束。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6 年制订)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公司纪
律处分、以及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相应扣减处分决定年度绩
效薪酬及对应的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一条 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
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
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合规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严格遵守证券监管及交
易所各项规定,履行相应决策、审议、披露程序,杜绝违规取酬、重复
取酬。
第二十三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同时
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尚未经董事会批准的考核结果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公司按照规定在年度报告等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接受股东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纳入公司工资总额管理,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6 年制订)
详细记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支付情况,并确保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信息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
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 202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 2012 年 7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乐山电力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
管理办法》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