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辉开: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3 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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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致: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经纬辉开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 下 简称 “ 《公 司法 》 ”)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 法 》 (以下 简称 “《证 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并取得公
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
完整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
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实、
准确和完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
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6 月 23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决,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日,持有公司 10.09%股份(57,977,402
股)的股东陈建波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临时提案,提议将《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
案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该临时提案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于股东会召开十日前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程序及
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已将该临时提案列入本次股东
会审议事项。
   就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事宜,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6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59),并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就增加临时提案及变更现场会议地址等事项发布《关于 2026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变更现场会议地址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6-63),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
象、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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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3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
湾一路 63 号前海企业公馆 13 栋 A 座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发展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符合本次股东
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72 人,
代表股份 110,079,2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644%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6,749,8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17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71 人,代表股份 103,329,4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7.9893%。
   公司董事、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对提
案进行表决,其中就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
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具体如下:
                                                法律意见书
  其中,议案 3《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系经公司股东陈建波先生
提交、董事会同意提交的临时提案;就该议案,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并不得接受
其他股东的委托投票。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
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通过。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20%;弃权 87,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7%。
  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9,667,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272%;反对 2,346,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44%;弃权 8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56%;弃权 77,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6%。
  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9,673,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387%;反对 2,350,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 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总 数 的 4.5121% ;弃 权 77,700 股(其 中,因 未投票默认 弃权
                                                           法律意见书
决结果:同意 20,969,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165%;
反 对 4,246,89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6.7728% ; 弃 权
份总数的 0.4107%。
   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969,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165%;反对 4,246,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728%;弃权 10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主
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舒卫东                    程艳霞
                                侯倩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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