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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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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致: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对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
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南京宝色股份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
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了相
关文件,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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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1 日审
议通过了《关于适时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于 2026
年 6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
公开发布了《南京宝色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
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
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本次
股东会根据上述会议通知的内容及方式如期召开了现场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薛凯先生主持会议,对本次会议应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报告。
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 时 间 为 : 2026 年 6 月 23 日 上 午 9:15-9:25 , 9:30-11:30 , 下 午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6 月 16 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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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律师。
(1)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168 人,代表股份 6,686,7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7095%。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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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
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提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
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
案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交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网络投票结
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
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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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表决 同意 139,196,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39%,超过了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6,161,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412%;反对 34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82%;弃权 175,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06%,因此第 1 项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39%,超过了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161,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412%;反对 34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82%;弃权 175,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6306%,因此第 2 项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98%,超过了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169,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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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653%;反对 34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82%;弃权 167,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5064%,因此第 3 项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91%,超过了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168,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504%;反对 35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32%;弃权 167,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5064%,因此第 4 项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03%,超过了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170,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758%;反对 34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78%;弃权 167,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5064%,因此第 5 项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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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03%,超过了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170,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758%;反对 34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00%;弃权 172,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5842%,因此第 6 项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43%,超过了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119,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221%;反对 39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16%;弃权 169,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64%,因此第 7 项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
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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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署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