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纬智能: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地纬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1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3 18: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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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地纬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304 号
致:地纬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地纬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地纬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
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法律意见书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披露了《地纬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
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议案名称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6 月 16
日。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3 日 14:00 时在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文博路 1579
号 C 座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隋进浩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3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11,880,2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2.968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6 年 6 月 16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8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589,6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74%。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含视频方式)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
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
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
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4,907,72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18%;2,562,11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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