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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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有关事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
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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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包括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
方法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议于 2026 年 6 月 23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3 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 15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3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相关
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为 5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0,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6
月 16 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
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218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9,243,92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525%。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3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 69,304,6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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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
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69,304,629 股,同意 66,209,267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5.5336%;反对 2,860,2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1269%;弃权 235,1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395%。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69,304,629 股,同意 66,199,167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5.5191%;反对 2,862,8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1307%;弃权 242,6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502%。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69,304,629 股,同意 66,472,867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5.9140%;反对 2,815,5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0625%;弃权 16,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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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9,012,8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326%;反对 2,815,5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6.7284%;弃权 16,2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69,304,629 股,同意 66,181,667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5.4938%;反对 2,889,3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1689%;弃权 233,6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373%。
(五)审议通过《关于计提 2025 年度减值准备及转销核销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69,304,629 股,同意 66,356,367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5.7459%;反对 2,931,5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2298%;弃权 16,7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8,896,3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542%;反对 2,931,5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7.0056%;弃权 16,7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六)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69,304,629 股,同意 53,866,352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77.7240%;反对 15,394,3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2.2125%;弃权 43,9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06,3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057%;反对 15,394,3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36.7892%;弃权 43,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051%。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69,304,629 股,同意 64,441,467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2.9829%;反对 4,264,9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1538%;弃权 598,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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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6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981,4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780%;反对 4,264,9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10.1922%;弃权 598,2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69,304,629 股,同意 64,660,916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3.2995%;反对 4,625,75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6745%;弃权 17,9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7,200,9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024%;反对 4,625,7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11.0545%;弃权 17,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九)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69,304,629 股,同意 66,349,667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5.7362%;反对 2,937,5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2385%;弃权 17,4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8,889,6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382%;反对 2,937,5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7.0200%;弃权 17,4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69,304,629 股,同意 53,852,352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77.7038%;反对 15,432,8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2.2680%;弃权 19,4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82%。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69,304,629 股,同意 53,858,152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77.7122%;反对 15,428,6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2.2620%;弃权 17,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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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58%。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