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
律师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监
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相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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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
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
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
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股份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
律师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有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激励对象汤
建锋先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合计200,000股。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激励对象冯由超先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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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0,000股。
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同意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1,45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于终止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拟终止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395,000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开立的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回购专用账户”)中合计有4,190,200
股,不参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根据《回购股份监管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
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
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
的股份数及待回购注销的股份共计9,280,20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且维持每股
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基于上述原因造成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
数存在差异,需进行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具体方案
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2025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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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如在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
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
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截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股本总数为
性股票5,090,000股(合计9,280,200股不参与分配),即以399,650,016股为基数计
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3,979,000.96元(含税)。由于公司存在已回购股份以
及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利润分配涉及差异化分红。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截至2026年6月2日(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申请日前一交易日)收盘后,公司
总股本为408,930,216股,收盘价格为16.43元/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
份数及待回购注销的股份数共计9,280,200股。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
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注: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及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
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16.43-0.06)+0*0%]÷(1+0%)=16.37
元/股。
(1)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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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利)÷总股本
即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为:
[(408,930,216-9,280,200)]×0.06÷408,930,216≈0.0586元/股
(2)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
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即虚拟分派
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16.43-0.0586)+0*0%]÷(1+0%)=16.3714元/股
(3)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根据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
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即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16.37-16.3714|÷16.37≈0.0086%。
综上,公司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
下,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回购至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以
及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参与公司本次年度利润分配,且上述差异化权益分
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
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股份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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