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后续相关支出的核查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义乌
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股份”、“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对华鼎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事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后续相关支出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805 号)同意注册,公司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250,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 2.8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 民 币 707,500,000.00 元 , 扣 除 国 投 证 券 承 销 费 用 ( 不 含 增 值 税 ) 人 民 币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到位募集资金扣除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已预付保荐费用、
律师顾问费、股份登记费、材料制作费及印花税等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701,057,658.01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确
认,并出具了《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2026]京会兴验字第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15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年产 6.5 万吨高品质差
别化锦纶 PA6 长丝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769,706,866.88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 拟募集资金投入金 自筹资金预先投 本次募集资金拟
项目名称
号 额 入金额 置换金额
年产 6.5 万吨高品质差别
化锦纶 PA6 长丝项目
合 计 707,500,000.00 769,706,866.88 701,057,658.01
注 1:上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为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
次股票发行方案后至 2026 年 6 月 15 日期间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投项目的实际金
额;
注 2:截至 2026 年 6 月 15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余额为 703,000,000.00
元(未包含自 2026 年 6 月 2 日资金划款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后产生的银行利息) 。
(二)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 至 2026 年 6 月 15 日 ,公司以自 筹资金支 付发行 费用金额为 人民 币
单位:元
自筹资金预先投 本次募集资金拟
序号 项目 发行费用总额
入金额 置换金额
合计 6,442,341.99 1,764,150.95 1,764,150.95
公司预先投入“年产 6.5 万吨高品质差别化锦纶 PA6 长丝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 702,821,808.96 元。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针对上述自筹资金的使用情况出具了《关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专项鉴证报告》([2026]京会兴
专字第 00620017 号)。
三、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后续相关支出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
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
实施置换。”
本次股票发行涉及的印花税为 178,191.04 元,需在年度申报期间在税务系统
中通过公司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代扣的方式进行缴纳,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直接
支付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计划根据实际需要先以自筹资金支付上述印花税费用,
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待税务系统在年度申报
后从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统一划扣后,再由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
自有资金账户。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
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年产 6.5 万吨高品质差别化锦纶 PA6 长丝项目”的前期
投入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 702,821,808.96 元,并以自筹资金支付后
续相关支出再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编制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鼎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后续相关支出事项已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
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后续相关支出事项未违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后续相关支出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后续相关支出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甘强科 龚洪伟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