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748 证券简称:路桥信息 公告编号:2026-058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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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路
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订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非独立董事,系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
兼任的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和不尽职行为提出引咎辞职和提请罢免等建议。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经董事会批准同
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
议决定。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公司相
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或岗位的非独立董
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及签订的经
营业绩说明书,按照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
第八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
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
之五十。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
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有
权取消其薪酬或津贴的发放: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处罚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四)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
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
展。
第十三条 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
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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