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复华: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3 18: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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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
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
 (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派往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
部门或本单位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
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进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的汇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本部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及其
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
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至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
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
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
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
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报告标准。
  (五) 关联交易事项,指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⑴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任何关联交易;
  ⑵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任何关联交易;
  ⑶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预计结果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实际
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六)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 其他重大事项:
  (八)重大风险事项:
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额坏账准备;
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四)项的规定。
  (九)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
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响;
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持
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
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依据公司组织结构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信息由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组织收集、整理,并形成与
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经信息报告义务人所在部门/公司的负责人审阅
签字后,通知并送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
告的通知,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面谈、电话、短信息、传真或电子
邮件等方式告知上述人员;信息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上述人员。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拟报告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第一时间履
行信息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派往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知晓或应当知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出现下列情
形时,应第一时间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㈠   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
情况;
  ㈡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
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㈢   重大事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
情况;
  ㈣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时,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㈤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㈥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和双轨报告制度,即信息报告义务人
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电话、短信、传
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子公司办公室、承办部门应当在 24 小
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直接报总部办公室,由总部办公室报告总部
领导。财务人员、承办人员在发现或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而信息报告
义务人未能及时报告时,可直接向总部领导越级报告。
  第十六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信息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㈠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的基本情况、重要事项的内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㈡   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㈢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
等;
  ㈣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㈤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意见;
  ㈥   其他与重大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十七条 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程序逐级报告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之外,董事会
秘书发现重大信息事项时,有权随时向该事项的负责人或信息报告义务人询问该
事项的进展情况,该事项负责人或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回答该事项的进展情
况,并提供详细资料。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应根据
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安排,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部门/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
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
本部门/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与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
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备案,若有变更
应于变更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重大信息报送文件、资料需
经信息报告义务人所在部门/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方可送达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
外,对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经常督促信息报告义务人做好对重
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做出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的,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规
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之前,应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四条 对于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的规定,组织公司有关方
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或进行必要澄清。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
咨询或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
息披露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
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㈠   不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㈡   未在第一时间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㈢   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㈣   拒绝答复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㈤   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信息报告义务人获悉拟报告重大
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 24 时)。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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