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湘邮: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3 18: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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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二○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湘邮科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程
  一、会议时间:2026年6月30日(星期二)14:30
  二、会议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玉兰路2号湘邮科技园八楼
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表决方式:现场 (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
授权他人出席)+网络。
  五、议程:
  (一) 宣布股东会开始
  (二) 宣布到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和持有股份数,说明授
权委托情况,介绍到会人员
  (三) 宣读会议须知
  (四) 会议主要内容
 序号                     审议事项
  (五) 股东及授权股东代表发言、询问;
  (六) 董事会、高管相关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七) 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八) 股东投票表决;
  (九) 计票人和监票人清点并统计现场表决票数,由监票人宣布
现场表决结果;
  (十) 2026 年 6 月 30 日 15:00 时收市后获取网络投票结果。工
作人员将对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核对,合并现场和网络
投票表决结果;
  (十一)询问股东及授权股东代表对统计结果是否有异议;
  (十二)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十三)相关人员在股东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十四)宣布股东会结束。
          湘邮科技股东会须知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订如下股东会注意事项,请出席股东会的全体人员严格遵守:
  一、股东会设立秘书处,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二、股东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当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会议正常
程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义务。
  三、股东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并认真履行法
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出席会议人
员发生干扰股东会秩序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股东会秘书处将报告有关部
门处理。出席会议人员应听从大会工作人员劝导,共同维护好股东会秩序和安全。
  四、股东会召开期间,股东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先向股东会秘书处登记,
并提供发言提纲;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咨询的,应当先向股东会
秘书处申请,经股东会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或咨询。
  五、股东会秘书处与主持人视会议的具体情况安排股东发言,安排公司有关
人员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会议主持人视情况掌握发言及回答问题的时间。
  六、对于所有已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股东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
不予表决。
  七、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代理人)的
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聘任律师、会计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
员进入会场。
  八、为保证会场秩序,会议期间请参会人员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或将其设定
为静音状态。
议案一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
       《公司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拟制定《公司董事薪酬管理制度》。议案已经 2026 年 6 月
会审议。
  附:《公司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月 日公司 2026 年第 次临时股东会通过。)
                 第一节 目的
     第一条 为推动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逐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适应市场经济
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
公司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根据董事产生
方式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划分为:
     (一)内部董事: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担任的董
事;
     (二)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或董事会下属
的专门委员会的职务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规定选举和聘任的,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节 考核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
职责。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董事
的薪酬构成、标准、发放方式及调整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
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董事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
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
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
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
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第四节 薪酬管理
  第七条 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际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
  (四)薪酬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
  (五)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八条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根据董事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
力等确定,薪酬标准如下:
  (一)内部董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的内部董事根据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绩效的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和领取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公司员工担任的
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任职的岗位领取薪酬,不另行发放董
事津贴。
  (二)外部董事
  公司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三)独立董事
  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不参与其他薪酬分配。
津贴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参考国内同行业上市公司和
湖南地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水平及公司实际情况拟定,
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
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其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
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董事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
国家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
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后予以发放。
  因公司董事会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或正常工作需要,
任期不满一年的,薪酬或津贴按实际任期发放。
  (四)如股东单位对其外派的董事领取薪酬有相关规
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董事在外担任其他职务,外部法
律法规对其领取薪酬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
差旅费、办公费等),公司按相关规定给予报销。
       第五节 薪酬止付与追索机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
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可视其责任和损失情况,提出扣
减或取消其薪酬的议案,报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追回相应
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
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
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
或部分追回。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
司可不予发放绩效薪酬,并对相关情形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
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监管机构、股东会、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
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止付与追索程序 薪酬止付与追索由内设机构
调查核实相关情形,形成专项报告及处理建议,依次报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内设
机构执行。涉及金额较大或情节复杂的,可聘请第三方机构
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本节规定的薪酬止付与追索机制,同样适用于
已离职或离岗的董事人员。
           第六节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如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部
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因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视损
失大小和责任轻重扣减或取消其津贴。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
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议案二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并参照行业薪
酬水平,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公司董事(含职工董事)。
  二、适用期限
  三、薪酬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
按照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基本年薪、绩效薪酬,不另行
领取董事薪酬。
  (二) 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为人民币 10 万元/年(税前)。
  四、其他规定
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办公费等),公
司按相关规定给予报销。
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议案已经 2026 年 6 月 12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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