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川药业: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3 18: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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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66           证券简称:济川药业           公告编号:2026-052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1.74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9     -       2026/6/30     2026/6/3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15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以及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和员工持股计划,
不参与利润分配。
    (1)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6
年中期分红授权的议案》       ,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上股份及待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和员工持股计划股份后的股本(即享有利润分配权的总
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74 元(含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921,731,260 股,扣减公司回购账户 1,761,627 股,待回
购 注 销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338,500 股 以 及 待 回 购 注 销 的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109,141 股 , 即 以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
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919,521,992×1.74)÷921,731,260≈1.74 元
    ②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
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1.74)÷(1+0)=前收盘价格-1.74 元/
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9      -             2026/6/30     2026/6/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1)江苏济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藏济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曹龙祥先生、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持有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现金红利,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
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
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74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74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 2009 年 1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1.56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
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

“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
                      (“《财税[2014]81 号通知》”
                                        )执行,本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1.566 元人民币。
     (4)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投资者(不含“QFII”)
                                           ,其所得税
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7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23-89719161
特此公告。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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