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16 证券简称:天奈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8
转债代码:118005 债券简称:天奈转债
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83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6
年 5 月 20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
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等权利。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
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3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不送红股。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
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
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366,532,051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
有 1,142,400 股,公司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量为 365,389,651 股,以此计算
本次现金分红金额预计为人民币 30,327,341.03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按
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
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
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
股本=(365,389,651×0.083)÷366,532,051≈0.083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为(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
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83)÷(1+0)=前收盘价格-0.083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
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3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3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
知》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47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
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
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4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83 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本次现金红利派发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将相应调整。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奈科技关于实
施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天奈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59)。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存在疑问的,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9-81582868
特此公告。
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