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股份: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3 17: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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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整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的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内蒙古北方重
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信息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
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
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
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项,是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具体的信息披露
工作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作。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
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
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
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及
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六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报告义务人
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
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
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对公司重大影响的决议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2)交易标的(如股权) 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
易时,公司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四)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拟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不
论金额大小都应当及时报告。
  (五)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报告:(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
别适用上述规定:(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
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六) 应报告的诉讼、仲裁事项: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适用该条规定;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及时报告。
  (七) 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项:
序;
资产的 30%;
停顿;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三)项的规定。
  (八)应报告的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
案;
相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 应报告的与履行社会责任相关的义务:
  第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出现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合并、分立、分拆;
  (四)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
  (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
  (六)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事项;
  (七)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八)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九)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十二)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信息报告义务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应信息属于上市公司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情形或事件,
均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及义务。
  第十条    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相关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
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依据公司组织结构按照逐级上报、逐
级负责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由报告义务人负责组织收集、整理、准备,形成本
部门(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经本部门(公司)的负责人审阅
签字后,通知或送达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是指将拟报告的
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向董事
会秘书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逐级报告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之外,董事
会秘书发现重大信息事项时,有权及时向该事项的责任人或报告义务人询问该事
项的进展情况,责任人或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回答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
秘书提供详细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等报告义务人在拟报
告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晓或应知晓
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六条    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等报告义务人应持续
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
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相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
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
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信息的
采集、汇总、编制、报审、披露等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总负责。公司下属分支机构
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根据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安排,及时、准
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依照《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各部门、下属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其他人
员上报的重大信息作出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公司董事会应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指定专人对收集和上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并妥
善保存。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
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澄清。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
咨询或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
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对信息报告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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