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治理工作,加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内蒙古北方重型汽
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
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
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
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公司将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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