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
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公司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
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
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
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第七条 公司以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
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
会、路演、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
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
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将及时进行
公告。
公司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
通,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
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将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
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
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
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
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
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公司发布”栏目汇
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积极支持配
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
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将按照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
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
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
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
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不能出席的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
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
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
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
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取视频或语音等形式。
第四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
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
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
(一)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
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三)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
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
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
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四)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
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
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
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
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
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
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
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
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节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
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
动和交流,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
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将汇总
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
栏目予以展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
证 e 访谈”
,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
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
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
和风险。
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
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
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
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
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
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
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
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
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
布正式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
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
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
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
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
第三十条 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
本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
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和分析师会议等
大型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本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积极配合,并在活动前接受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组
织的专门培训。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
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等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
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
纸质形式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
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
档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附件 1:承诺书
附件 2: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附件 1:
承诺书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你公司保密相关工作要求,未经许可,
不接触你公司涉密资料、不进入涉密场所。
(二)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三)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
根据的资料。
(六)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七)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
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
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
承 诺 人:
单位名称:
日 期:
附件 2: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接待方式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它
时间
地点
接待单位及人员
公司接待人员
投资者关系
活动内容
摘要
附件清单(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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