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内
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
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
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
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的单位向公司索要统计报
表或涉及销售收入、利润等敏感信息的资料,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应提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
导审批,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附件1)。经办人员应作为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
内幕信息,并书面通知被报送单位的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附件2),依法报
送的统计报表和经营业绩数据报表要在报表的空白处注明:该报表数据涉及上市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请注意保密,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3),
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对外信息的接收人员亦作为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公司了解内幕信息的有关领导和宣传部门不得先于证监会和交易所
指定媒体在其它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司重大信息,也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
其它形式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
件交由证券部保留存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
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证券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
记备查。
第九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
得信息后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
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
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
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1: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
及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审核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
年 月 日
附件2:
保 密 提 示
:
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
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
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
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开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3:
对外报送信息回执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以下文件及保密提示函:
使用信息人员情况:
姓名 所在单位/部门 与本公司关系 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
此回执。
签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