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股份: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3 17: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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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规则
                                  目             录
                                                                                      I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科技创新工作质量,规范重要科技
创新事项的议事程序,更好地支撑业务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及
工作支持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董事会确定,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进
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发生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的情形,导致科
技创新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人数时,董事
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及时增选委员,在增
选委员就任前,原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
职责。
  第九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日
常工作机构”
     )设在公司产品研究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等关乎公司创新发
展战略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省部级以上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申报、“国家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科研事项(诸如研发投入强度)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指导制定和完善公司科技创新相关制度及方案,
并监督其执行;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
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科技创新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公司有关部
门和外部机构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意见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科技创新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召开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召
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紧急情况下可
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
场、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日常工作机构负责人可列席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介
绍有关情况或发表意见,但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可本人出席会议,也
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
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
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要求(赞成、反对、
弃权)以及未作具体要求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
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本人既不出席会
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
会议。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连续 3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
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审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
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
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
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四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依
次审议、表决的规则,即按照议题顺序每项议案经与会委
员审议完毕后,即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的现场表决方式为
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
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以非现场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
决方式为签字方式。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
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科技创新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    日常工作机构负责人或科技创新委员会
委员应及时将会议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交。
  第二十八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由日常工作机构作
出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也可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
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在科技创新委员会决议对外披露之前,与
会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对决议内容应当严格保密,违者依
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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