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79 证券简称:千金药业 公告编号:2026-021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38元
?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6/6/29 - 2026/6/30 2026/6/3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22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92,210,01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3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7,039,806.08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6/6/29 - 2026/6/30 2026/6/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烟草公司株洲市公
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
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扣税后实际发放现
金红利为每股 0.304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342 元;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
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
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
所得税,即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42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42 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1-22496088
特此公告。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