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更进一步健全完善
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不断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
性、创造性,增强归属感、获得感和责任心,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
心团队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确保
公司远期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
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制定了《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A 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现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本次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本次激励计划设
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实现本
次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
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
价依据。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工
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的所有激
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公司分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领
导和审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
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并向薪
酬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根据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核算各年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各年度营业收入目标值 各年度营业收入触发值
归属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Am) (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6 年度 45.00 40.50
第二个归属期 2027 年度 55.00 49.50
第三个归属期 2028 年度 68.00 61.20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指标对应系数
A≥Am X=100%
对应考核年度实际达成的营
An≤A
业收入(A)
A
注:1、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
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
B、C 三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
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绩效结果 A B C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100% 10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当年度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限
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
属比例(Y)。
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
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
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
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6 年-2028 年会计年度。公司层
面的业绩考核以及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
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工作日内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委员会
申诉,薪酬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二)考核记录归档
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新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考核委员会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销毁。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
次激励计划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
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执行。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
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并自本次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