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电力: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2 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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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
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杭州海兴电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
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员工持
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
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拟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
事及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等文件。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员工持股计划
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实施。
 (七)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两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八)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程序。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和确定标准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
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确定的具体依据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及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以及董事会认
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初始设立时持有人总人数预计不超过150人,具体参加人
数、名单将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及购买价格
  第七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参加对象自有资金或自筹出资,包括
但不限于参加对象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
的资金。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拟筹集资金
总额上限为11,270.1766万元,持股计划的份额不超过11,270.1766万份,具体
规模根据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
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第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公司A股普
通股股票。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规模不超过491.718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
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
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
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
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
情况为准。
  第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
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购买价格为本草案
公告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22.92元/股。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考核标准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36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
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存续期满且未展期的,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
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
(含)以上权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
售且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的,可提前终止。
    (三)公司应当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6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
说明即将到期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减持安排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所获标的股
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
分两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员工持
股计划名下时起算满12个月、24个月,每期解锁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50%、50%。
    锁定期届满后解锁比例和数量根据组织层面考核及参与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
核结果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
卖股票的规定,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上述敏感期是指: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不得交易的期间另有规
定或予以调整的,以相关规定或调整后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业绩考核
  为体现激励与约束对等,有效绑定公司与员工利益,使员工长期关注公司发
展以更好的实现激励效果,本员工持股计划设定组织层面绩效考核和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指标,以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作为标的股票权益解锁的条件。
  (一)组织层面绩效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2026年至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持有人所在事
业部、地区部、部门或其他经营组织的组织绩效进行考核。组织绩效考核指标包
括但不限于年度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经营现金流、重点项目达成情况、产品及
市场拓展、团队建设、内控合规等定量及定性指标。考核时应对各项指标达成情
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据此确定持有人当年度组织绩效考核归属系数(N)。
  组织绩效评价等级       A          B      C    D
 组织绩效归属系数(N)    100%       80%    60%   0%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组织绩效考核满足归属条件的前提下,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持有人归属
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个人权益归属系数(P)。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及
对应归属系数如下:
  个人绩效评价等级       A          B      C    D
个人绩效归属系数(P)     100%       100%   60%   0%
  (三)归属计算规则
  持有人当期实际可归属权益=持有人当期计划归属权益×组织绩效归属系
数(N)×个人绩效归属系数(P)
     因组织绩效或个人绩效考核原因导致当期未能归属的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收
回该持有人相应未归属份额并办理收回手续;该等未归属权益不递延至以后年
度。
          第五章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第十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
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结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状况、市
场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式,并及时履行相应审
批或信息披露程序。
     第六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
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
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机构,
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并对本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外部专业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
资产管理、咨询、法律、税务等服务。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是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内部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管理委员会商议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三方(如选聘资产管理机构);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
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
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或其他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
或其他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
有人会议的说明。
  由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数量众多,为充分体现便利以及效率,持有
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通讯方式召开,但应该确保出席会
议的持有人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并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和表决权,所有通过
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
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含)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
规定需2/3(含)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
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
有人会议。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
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与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
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产;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接调减、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或计入预留份额;
标达成时,决定标的股票出售、非交易过户或分配等相关事宜;
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股计划闲置资金的分配或现金管理;
认购份额、认购价格、权益的解锁条件及时间安排等;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3
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
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
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
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
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
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
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票数)。
 第十七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办理员工
持股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及注销等全部事宜;
议(如需);
董事会根据前述情况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并批准相关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十八条 持有人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规定;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但经管理委员会同意的除外;
       第七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第十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公司股票对应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受让和持有的海兴电力A
股普通股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现金资产:持有人认购资金、标的股票出售所得资金、现金红利、闲置资
金现金管理收益以及其他应归属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资产。
  其他资产:本员工持股计划依法拥有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进行分配。
  锁定期届满且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
结合市场情况择机出售对应标的股票,并在扣除相关税费、交易费用、融资成
本及其他应由本员工持股计划承担的费用后,按持有人已归属份额进行分配。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取得的现金红利、理财收益等现金资产,在扣除
相关税费及费用后,原则上按持有人已归属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或经管理委员
会决定用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现金管理或其他合法用途。
  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通过股票变现方式进行分配
的部分由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费用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
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可分配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及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第二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实际控制权变更等情形,本员工
持股计划是否变更或终止,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本员工持股计划和公
司实际情况另行决议。
  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
含)以上有效表决权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如未展期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
的股票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系统支持的前提下全部过户至持
有人个人证券账户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
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若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因经济形势、市场行业等因素发生变
化导致本持股计划达不到设立目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
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未解锁
标的股票由公司以原始出资额回购注销,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
对应标的股票;
  (四)除前述情形外,本员工持股计划若需提前终止,须经出席持有人会
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有效表决权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未经同意擅自处置的,该
处置行为无效。
  (二)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调整的情形
  持有人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身故的,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
不受需具备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限制;
  持有人岗位发生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且管理委员会认定不影响其参与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
  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且涉及离职的,其已归属权益继续按本计划约定享有;未归
属权益的归属安排由管理委员会结合其服务期限、岗位贡献、考核结果及法律
法规规定确定,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可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三)非负面退出情形
  持有人退休且公司不再返聘,并不存在同业竞争、泄露商业秘密、损害公
司利益或声誉等情形的;
  持有人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或身故的;
  若持有人出现非自身过错导致的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情形(不含个人重大违
纪、考核不合格、主动离职等情形)的;
  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非负面异动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的,持有人已归属权益继续按本计划约定享有;其未归属权
益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根据本计划约定处置,收回价格原则上以该等权益对应
的原始出资金额加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之和与售出金额孰
低,或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服务期限、岗位贡献、考核结果及持有人会议
授权在不构成保本、保收益或兜底承诺的前提下确定。
  (四)负面退出或取消资格情形
 持有人主动辞职、擅自离职、因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持有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
务或职业道德,或存在重大失职、营私舞弊、侵占公司利益等行为的;
 持有人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
处罚、市场禁入、纪律处分,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
 持有人未经公司同意从事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泄露公司商业秘
密、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
 持有人自愿放弃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未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
 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应取消其参与资格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
格,并收回其届时持有的未归属份额;已归属但尚未分配或尚未过户的权益,
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其违规性质、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及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是否限
制其享有相关收益。因上述负面情形收回的未归属份额,按该等份额对应的原
始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向原持有人返还;如处置后仍存在收益,收益归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有。公司保留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的权利。
 (五)持有人所持份额调整
 存续期内,如持有人发生升职、降职、岗位调整、组织调整、绩效变化等
情形,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本计划、公司相关制度和持有人会议授权调整持有
人所获份额,包括调增、调减或取消份额。对于取消的份额及已实现现金收益
部分的处理方式参照本章相关条款执行。
 (六)提前终止时未归属权益处理
 本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后,管理委员会应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对本计
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及其他资产进行清算和处置。清算财产在扣除相关税费、交
易费用、融资成本、管理费用及其他应由本计划承担的费用后,按照持有人届
时已归属权益和依法、依规确认可分配权益比例进行分配。对于提前终止时尚
未归属或尚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权益,管理委员会应根据本计划约定、持有人会
议决议、持有人服务期限、考核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其是否参与分配及具
体分配比例。
  第二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且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
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标的股票仍未全部
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
以延长。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
的授权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
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
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九章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
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
承诺,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与持有人
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
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
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计划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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